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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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號再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林丞鏞 再審被告 王星尹 再審被告 王俊仁 再審被告 許孟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