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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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訴訟代理人 鍾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正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