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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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張佩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尹庭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500元(即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所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