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80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4,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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