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美鳳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菁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