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暐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4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暐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5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處刑而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易字第259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認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