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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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淑芬
王韻涵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吉祥
蔡淑津 原告 洪鈺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淑芬
洪福志 被告 謝春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16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易 字第 17 號(109.07.24)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1 號裁定(109.07.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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