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曹旭齡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5月20日│366,500元│0000000│││││限公司西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