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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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李玉玲 被告 賴莉平
林鎰洋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98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0,200元x面積30.94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