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中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小 瑪莉 機台壹台(含IC板壹片)、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40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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