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夏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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