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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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04號原告 良氏香 (LUONG.被告 詹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
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94年7月21日結婚,依兩造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謄本之記載,兩造之住所乃位於新北市○○區○○路,原告起訴主張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之離婚事由,亦係發生在上開處所。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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