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債權人龍邦登峰21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雅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祁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祁曉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請提出劉雅芬為龍邦登峰21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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