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47號被告 吳振崑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崑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振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且無串供、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本院查閱相關卷證,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考量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並參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在案,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嗣後刑之執行程序,是認為因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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