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9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陳清全 原告即被告 黃陽球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413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3時3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陳清全原告即被告黃陽球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陳清全原告即被告黃陽球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互相道歉、互相不請求賠償。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133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陳清全原告即被告黃陽球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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