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
原告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訴字第三四二○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訴訟代理人雖具狀撤回訴訟,但既未住原告合法委任,則其具狀撤回訴訟,並不生撤回之效力,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吳仁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