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文件或公告書。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