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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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已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635元,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574元,上訴人尚應補繳上訴裁判費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