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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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本院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