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492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351,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