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2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80號、第7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為憑,該裁定書於97年2月2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乃被告自97年3月6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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