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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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