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普通竊盜)│竊盜(普通竊盜)│竊盜(普通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3月17日│96年3月17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6│96│96││案├───┼─────────┼────────┼────────┤│年│字│速偵│偵│偵││號├───┼─────────┼────────┼────────┤│度│號│18│6577│6577│├───┼───┼─────────┼────────┼────────┤││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6│96│96│││案├─┼─────────┼────────┼────────┤│後││字│簡│簡│簡│││號├─┼─────────┼────────┼────────┤│事││號│504│2628│2628││├─┼─┼─────────┼────────┼────────┤│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2│4│4│││期├─┼─────────┼────────┼────────┤│││日│26│30│3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6│96│96││確│案├─┼─────────┼────────┼────────┤│││字│簡│簡│簡││定│號├─┼─────────┼────────┼────────┤│││號│504│2628│2628││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3│6│6│││期├─┼─────────┼────────┼────────┤│││日│26│21│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月又15││奪公權期間或罰│,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臺幣│次,如易科罰金,││金額│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三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62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3款規定計算減刑結果,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