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磊登 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
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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