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蔡郭香蜜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95年12月11日│100,00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