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之記載,顯係漏載「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然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劉邦繡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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