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請人 朱順熒 相對人 韓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作成之(2011)云民三初字第269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經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以(2011)云民三初字第269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並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民國100年5月5日(2011)云民三初字第
269號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貴州省貴陽市國立公證處100年12月21日(2011)黔筑國立公字第208號、第
209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2月7日(
101)核字第009963號、第009964號證明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2月7日(101)核字第009963號、第009964號證明各1份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及公證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內容係以:兩造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理由,判決准予兩造離婚,而上開離婚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規定,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思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