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告 李孟霜 被告 張棋峯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原告主張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包含返還該票據)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