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林淑輝 被告 龍應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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