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21號
原   告 林光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圓鼎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裁判費
  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以太礦機租賃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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