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永嘉 (即 高阿里 之繼承人)
高世嘉 (即高阿里之繼承人) 高淑慧 (即高阿里之繼承人) 高金鈴 (即高阿里之繼承人) 高依鈴 (即高阿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阿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