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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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8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