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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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己○○
戊○○辛○○庚○○丙○○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度 家訴 字第 28 號裁定(94.10.06)[和解]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度 家訴 字第 28 號判決(94.12.3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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