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6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6月
18日起至122年6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10,000元,借款期限為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149,890元整,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怡麗┌──────────────────────────────────────────────────────────────┐│附表:94年度拍字第1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六結│9-34│建││11│13│40分之1│││││││││││││││└─┴───┴────┴────┴────┴───────┴─┴────────┴──┴──────┴──────┴─────┘┌──────────────────────────────────────────────────────────────┐│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1│2198│宜蘭市民│宜蘭市金│鋼筋混凝│5層75.│││││75.15│陽台│10.08││全部│││││權新路47│六結段六│土造五層│15││││││││││││││巷6弄11-│結小段9-││││││││││││││││4號5樓│3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