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明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竑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竑霈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發票人為利堡貿易有限公司,非吳竑霈,兩者為不同權利主體,無從對吳竑霈主張票據關係。如係對發票人請求票據關係,則應變更債務人,如欲對吳竑霈請求,則應變更請求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0月18日、102年10月23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如借款、給付價金等),該通知分別於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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