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7.04.24│97.04.23│97.04.1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37號│97年度毒偵字第837號│97年度偵字第180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3號│97年度訴字第65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08│97.07.08│99.03.18│├─┼─────────┼──────────┼──────────┼──────────┤│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3號│97年度訴字第6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08│97.07.08│99.03.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85號│2485號│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