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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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8年2月,並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90號判決維持原判而駁回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6.19│98.2.9│9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166號│第4228號│第27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8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76│98年度上訴字第219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1.8│98.9.29│98.12.30│├─┼───────┼─────────┼─────────┼─────────┤│確│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8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76│98年度上訴字第219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4.6│98.10.23│98.12.30│├─┴───────┼─────────┼─────────┼─────────┤│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503號│第15205號│第1633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制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12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90││││實││號││││審├───────┼─────────┼─────────┼─────────┤││判決日期│98.12.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6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9.3.11│││├─┴───────┼─────────┼─────────┼─────────┤│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77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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