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溪烈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林志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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