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朱元宏
陳大俊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
陳漢洲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許錫津 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