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0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六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號前,適告訴人乙○○步行路經該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明知以肢體拉扯將造成身體傷害,竟仍於不違反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傷害犯意,與告訴人相互以肢體拉扯,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大拇指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丶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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