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蔡宗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滄洲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查報將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房屋增建
  之浴廁排水失修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房
  屋損害之漏水管線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其他三處共同管
  路應固定時間清潔維護及管理,以保持暢通所需費用並提出
  相關費用單據(如估價單、報價單等),逾期不補正,致本
  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補正被告林滄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屏東縣○○市○○○路○○○○號、屏東縣○○市○○○路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
  、他項權利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