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周子幼
被   告  王玉英
       黃耀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抵押權標的欄關於「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屏
東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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