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捌枚、署名伍枚,及未扣案偽造之「乙○○」印章貳顆、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壹張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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