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陽輝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被   告  邱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被告住所地有誤。被告已遷址。
二、被告雖有親友代收文件,但仍應向住所地送達起訴狀及辯論
通知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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