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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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600號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振發 即佳軒企業社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振發即佳軒企業社、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陳振發即佳軒企業社、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佳軒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