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中)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4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