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因犯毒品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故不到案執行,此有傳票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執行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亦經合法傳喚具保人,有傳票送達回證一紙可憑,具保人竟置不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