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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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樹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