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台灣基隆看守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施用毒品部分有驗尿報告,持有海洛因部分則係警方當場查獲),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5年7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