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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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告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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